今天,创投圈有一个段子刷屏了:创投有机会就吹自己的成功案例,动辄赚几百倍,结果LP(投资人)没信,税务局信了……
事情缘起于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对各地2018年股权转让的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对投资类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按照20%的所得税率征税,这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要求地方纠错。
然而基金君在采访中发现,目前全国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吸引私募基金落户,采用20%的优惠税率。如果地方最终按要求纠错整改,由于绝大多数投资回报均高于35%的税率线,有限合伙基金的个人LP将面临70%左右的税负增幅。
创投税收政策面临纠错调整
基金君拿到的一份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文件显示,此次指导意见下发,主要是针对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中各地反映的一些政策适用问题,要求有违规行为的地方税局予以纠正。
关于个人所得税,意见显示,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自行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通常所说的“个人LP”),按照税率20%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按照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文件也明确了对合伙企业个人LP的征收方式,表示适用自行申报的征收方式,不适用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据基金君了解的情况,目前有的合伙型基金是为个人LP代缴所得税的。
调整后的创投税率最高35%
那么如果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有限合伙基金的个人LP征税,会增加多少税负呢?
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假设一家有限合伙基金共有5位个人LP,且出资比例相同,均为20%,最终扣除成本、费用及损失的总投资收益为1000万元,那么分到个人LP手中,每人200万元。
按照上面的税率表,每位LP的应纳税所得额约65.625万元。如果按照20%的税率征税,所得的200万元只需要缴纳40万元。而随着投资收益越多,超过10万元的部分越大,按照35%的税率所缴纳的部分数额就越大,个人LP的税负也越高。
在基金君所了解的情况中,机构倾向于认为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其实就相当于将税率提升至35%。因为私募投资本身就要求100万元起投,而参与私募投资的个人LP均为高净值人群,很多机构的起投点甚至设在300万或500万,一旦项目投资成功获得回报,高于10万元的部分将占大头,因此税负多少,主要由最高极距的税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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