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比特币横空出世,作为加密数字货币中的“币王”带动了整个加密数字货币的兴衰起伏,2017年比特币最高价格冲到了17000美元的关口。一时间,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风靡,炒币者众,出现了交易所混战局面。
数字货币交易所位于“币圈”食物链顶层,但由于难以监管,容易诱发许多不安全因素,盗币、操纵币价等行为隐性存在,更是涉嫌存在非法融资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央行等七部委在2017年9月4号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令禁止ICO。目前中国境内所有交易所都已出海避险,但仍“游击战”式存在。
8月21日晚,一批涉及区块链、数字货币等领域的自媒体公众号遭遇封号处理,行业似有风吹草动,大家都在猜测是否监管即将加码。由于监管动向不明,未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走向还不明朗。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我国是如何从法律规章层面来定义它的?哪些行为可能涉嫌违法?具体牵涉到哪些违法犯罪活动?
本期「财经」V课特别邀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凯,为我们从法律层面解读中国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定性问题,以及可能涉及到的违法犯罪活动。
虚拟货币“三定性”
目前,中国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定性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按照中国央行的定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即民间可以自行买卖,但不能作为支付手段去流通;金融机构不能提供相应的支持和结算业务;不能够按照证券有关的交易去设立交易平台。
第二,2017年9月4号,央行发布的“九四”公告完全禁止ICO。
第三,虚拟货币其实可以简单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作为单纯支付手段的加密数字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按照央行的定性属于特定的虚拟商品。
第二类是服务凭证或平台积分类Token,最典型的就是Q币。Q币实际上是腾讯向个人出售的一种可以兑换腾讯体系内相应服务的服务凭证。本质上,这种单纯的服务凭证类型的Token是合法的,但要注意的是,Q币是不可以买卖的,“你买了以后,平台不可能给你退,也没有二级市场交易,你只能兑换腾讯提供的服务或其他虚拟商品”,徐凯律师说。
第三类是具有证券属性的Token,即发行方在发行Token或代币的时候,它赋予了投资人一系列与《证券法》中证券有关的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回赎权,或按照某种形式分配的固定收益等。徐凯表示,按照国家监管部门“实质重于形式”的执法原则,如果穿透Token或代币的形式后最终认定它是证券,那么这种证券就在央行七部委严格禁止之列。这三类Token,在我们国家分别对应了法律上的不同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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