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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锌链接,作者|陈海宁,编辑|邓龙
港剧有一句经典台词,“你有权沉默,但你所说的都将成为呈堂证供”,出自美国法律史著名的“米兰达权利”。
而如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这句话逐渐演变成“你在网上说的每一个字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因为电子证据已成为日益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然而,电子证据被纳入合法正规军的道路并不顺利。直到区块链技术的诞生,电子证据可信度才有所增加。
这一技术在2018年9月获得最高法院认可,随后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相继建立司法区块链,并引导机构与企业加入联盟生态。
目前,司法存证是区块链能快速落地并确实解决痛点的领域,获得司法机构的准入证,或许意味着这项技术正在逐步走向成熟。
电子证据的前世今生
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出现,然而,被采信的较少,其硬伤在于真实性:容易被篡改、伪造,且不留痕迹。
美国最早于1970年的《金融秘密权利法》中对金融业计算机存储数据的保护做了规定,在随后的一系列法规条文中,也逐步确定了电子证据的形式与法律地位,然而,如何鉴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一直难有明文规定,只能留给法院视情况而定。
在国内,电子证据最初作为视听资料使用,不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这一定义显然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需求。
公开资料显示,2000年,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在判决中首次采用电子邮件作为证据,这是最早电子证据被采用的案例。
2005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2009年,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对电子证据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2012年,《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现后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种类,肯定了其独立于其他证据形式的法律地位。
2018年9月,最高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电子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规则。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逐步得到认可。
亦笔科技联合创始人马成龙对锌链接说,在网络信贷、消费金融、证券基金、交通物流等涉网业务,痛点主要包括:委托繁琐、取证困难、诉裁成本高周期长、司法机构线下处理能力有限。
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颖刚向锌链接介绍电子取证流程,根据电子证据的种类,取证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如网络著作权侵权等,通常会通过公证的形式的将侵权证据进行固定。如果对证据真伪有争议的,也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证明与原件的一致性。
而区块链的出现,使电子取证进入2.0模式。
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采纳了应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证据:杭州华泰一媒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市道同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转载其享有版权的作品,并通过保全网进行区块链存证,该案件一审认定被告侵权。
3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认可区块链作为收集、固定和防篡改数据的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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