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处
2019-05-14 10:10 未知 我要投搞
2013年低收入农牧户取暖用煤出现质量问题供煤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降低煤炭标准,使用低下劣质煤,充当民用优质煤。 本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 2013年内蒙古低收入农牧户免费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相关政府信息,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间内未予以答复。2016年10 月 12日 本人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6年12月28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2016)第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随后,被申请人的答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且行政行为违法。本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于2017年7月25日做出(2017)内09行初7号行政判决书,责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予以答复并负担案件诉讼费用50元, 被申请人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2日作出《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决。
本人在2018年9月7日收到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8年第5号), 这个答复和2017年1月11日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017年第1号) 的内容是一模一样的,这敷衍塞责的答复显然是在糊弄老百姓。
在这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情况下,只能求助上级人民政府督促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开:2013年内蒙古低收入农牧户免费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中,就察右后旗低收入农牧户2.42万户用煤,察右后旗人民政府向四子王旗白乃庙(西区)煤矿采购煤炭4.8万吨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及具体实施采购的部门,采购煤炭单价,供货发票,煤炭验收质量标准,该批次煤炭质量检验报告单等相关信息。
按照察右后旗人民政府在一审法庭供述显示采购供应的是150元/吨的工业用煤,这种煤用户根本无法取暖,点燃之后,没有火力、热力,而且是浓烟滚滚,呛的连眼睛都睁不开,低收入户把这些不能用的煤都倒在了街上。
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为低收入农牧户供应冬季取暖用煤工作的通知,内政发电, 【2013】23号文件,每户600元的现金标准发放,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人民政府以150元/吨的工业用煤发放标准, 与内蒙古自治区【2013】23号文件,每户600元的现金标准发放,显然相差450元,就截留克扣1089多万元,而政府采购煤炭4.8万吨,由于他违法了文件规定的配煤标准,每吨截留了450元 ,政府总计克扣了2160万元,这笔巨额款项没有用于惠民送温暖工程,请问去了哪里?政府为什么不把这些信息公布于众,进行社会监督。至今遮遮掩掩,却拿一些答非所问的回复来搪塞老百姓。
请求上级人民政府近期督促办理
举报人:徐建华
2019年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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