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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倒塌致人伤相关单位赔了18万多
2016-11-04 12:57  未知    我要投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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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日报讯(记者严建广通讯员刘颖盈)在驾驶摩托车上班的路上,被路旁突然倒塌的大树击中受伤,于是,两名受害者将涉案树木的管理单位、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15年4月20日,韦某驾驶小型轿车和陈某驾驶(后座搭载着赵某)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江南路分别自东向西和自西向东行驶至江海区江南路蓬江桥底路段时,被南侧路旁一棵树倒塌击中,导致陈某、赵某受伤及两车损坏。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结果为韦某、陈某、赵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涉案倒塌树木由某绿化管理所管理。原告陈某、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绿化管理所与某财保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次事故是由某绿化管理所管理区域内的树木倒塌造成,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对林木尽到了管理、维护的义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要承担侵权责任。某绿化管理所作为涉案树木的管理人,缺乏对树木进行管理和维护,未及时了解涉案树木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并且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对陈某、赵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某绿化管理所为其管理区域向某财保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险,依约交付保险费,某财保公司收取保险费,出具保险单予以承保,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根据《保险单》第七条附加条款的约定:“每次事故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为25万元,其中意外医疗赔偿限额2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5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某绿化管理所管理的树木造成陈某受伤的经济损失87503.06元、赵某受伤的经济损失93337.02元,没有超出每次事故每人最高赔偿限额25万元和意外医疗赔偿限额2万元,某财保公司享有20%的绝对免赔权利。

  综上所述,江海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某财保公司应在公众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向陈某、赵某赔付保险金70002.45元、74669.62元,其余部分经济赔偿责任由某绿化管理所自行承担,某绿化管理所应向陈某、赵某赔偿17500.61元、1866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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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系统抓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