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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法实施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还需做什么
2017-06-11 11:17      我要投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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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越来越严格。从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实施。

也于6月1日起实施,对保护个人信息作出了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也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即将从10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首次从民事基本法律层面提出个人信息权,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行为规范。

在此之前,从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中有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二是明确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三是加重法定刑,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肃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数量显著增长。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全国法院新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495件,审结464件,生效判决人数697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表示,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公安部网络技术研发中心主任许剑卓介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是黑客入侵网站非法获取;另一个是各行各业的内幕人员泄露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已经形成了从非法收集、提供窃取、交易到交换等各个环节完整的利益链。

针对这些问题,两高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了具体界定,除了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也被纳入公民个人信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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